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
述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
本次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相关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
项。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资
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冯巧根、闫建来、张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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